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高等学校实验室是进行实验教学、培养理论联系实际的应用型、复合型人才的重要场所,是教学科研工 作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学校的重要教学资源。为加强学校 实验(训)室建设,提高实验(训)室综合管理水平,充 分发挥实验(训)室的功能和作用,保障学校教学质量和 科研水平,提升办学效益,根据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 程》(教育委员会令第20 号),结合学校实际,特制定本 办法。
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实验(训)室,包含各类实验室、实训室、工作室、排练室等,是隶属学校或依托学校管理,用于开展教学、科学研究、生产试验、技术开发等活动的 场所。
第三条 为满足高等教育质量监测数据采集与学校规范化管理需要,本校实验(训)室按使用性质统一划分为以下五类:
(一)基础实验室:面向全校或多学科开设,承担公共基础课、学科基础课实验教学,用于培养学生基本实验 技能、夯实理论基础的实验场所;
(二)专业实验室:服务特定专业/专业方向,承担专 业课程实验、综合设计、专业研究等教学任务,贴合专业前沿与行业技术标准的实验教学场所;
(三)实习场所:按人才培养方案开展认知实习、跟 岗实习、顶岗实习等集中实践教学的固定场所,含校内实 习基地、校外稳定合作实习场地;
(四)实训场所:以职业能力训练为核心,侧重实操技能、岗位流程、工程训练、技能考证等应用型技能训练的场所(含实训室、工程训练中心、技能训练室);
(五)其他:不归属以上四类、确用于本科实践教学与科研训练的实验场所。
第四条 实验(训)室必须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,始终把培养高素质人才放在首位,实验(训)室首先应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,持续提升实验(训)教学水平 和管理水平;并结合实际需要与能力,积极开展科学研究、科技开发工作,为区域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。
第五条 实验(训)室必须认真遵守国家各项安全相关 法律法规,坚持“安全第一、预防为主、综合治理”的方针,为师生营造安全、环保的实验教学环境。
第六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建设工作领导小组,负责对学校实验室建设和管理方面重大问题进行研究、审议和评定。 领导小组组长由董事长、校长担任,副组长由分管实验室 工作的副校长担任。
第七条 实验实训中心是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工作的 职能部门,负责全校实验室建设的统筹规划、组织协调、 监督实施。在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,学校实验室实行校、院二级管理,明确各级管理权责。实验实训中心对二级学院实验室实行监督管理权,将学院实验室管理行为纳入二级学院年度考核指标,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考核。
第八条 要以严谨的科学态度加强实验(训)室的建设和管理,从学校实际出发,统筹规划,合理设置。做到建 筑设施、仪器设备、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,充分发挥现有人力、物力、财力的作用,努力提高投资效益。
第九条 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行使用率刚性约束、大型设备绩效优先、二级学院主体责任原则,确保资源高效利用,杜绝闲置浪费。
第十条 重视实验(训)室教学与管理队伍的建设和培 养,制定专项政策与保障措施,努力建立一支技术熟练、结构合理、具有较高专业技术素质、热心为教学、科研服务的实验(训)队伍。
第二章 实验(训)室基本任务
第十一条 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授课计划,承担实验 (训)教学任务。实验(训)室要有完善的实验(训)指 导书、教学进度表,安排实验(训)指导人员,保证完成 实验(训)教学任务。实验(训)课教师必须认真备课、讲解、示范、指导实验和批改实验报告。
第十二条 实验(训)室要积极进行实验教学改革,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,注意培养学生进行科学实验的能力和严谨求实的科学作风。要不断吸收教学和科学研究的新 成果,更新与充实实验内容,逐步增加综合性、设计性实验,加强学生创新意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。同时,鼓励具备条件的实验(训)室逐步对学生开放,巩固课堂知识, 提高实验设备利用率。
第十三条实验(训)室要根据国家有关安全、环境保 护等法律法规,落实防火、防爆、防盗、防寒、防事故等实验(训)室安全及环境保护措施,持续对师生职工进行安全、环保等方面的教育,增强师生职工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,树立正确的安全价值观,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。
第十四条 实验(训)室要做好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与管理工作,使仪器设备处于完好状态,并做到账、物、卡相符,实验(训)室及重要仪器设备(单价≥10 万元)应有完整的使用记录。注意做好实验(训)室环境的优化工作,做到实验台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,摆放整齐,安全整洁,为教学工作创造良好环境。
第十五条 实验室应持续提升教学使用效益;单价10万元及以上大型仪器设备实行专人负责、开机登记、按月统计、年度使用效益评价,确保设备高效利用。使用率、开放时长、设备效益纳入二级学院年度考核核心指标。
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实验(训)室各项规章制度与仪器设备操作规程,推动各项工作规范化、制度化运行。加强 实验(训)室管理队伍的培训与管理,不断提升队伍整体素质与业务能力。注重精神文明建设,扎实落实教书育人、管理育人、服务育人要求,全面提升实验(训)室管理与服务水平。
第十七条 为学校实验(训)室综合管理、设备管理、统计评估及时提供数据资料,做好实验(训)室基本数据收集汇总与上报工作。
第三章 实验(训)室建设
第十八条 学校实验(训)室主要包括:教学实验室用房(公共基础、专业课所需的各种实验室、语音室及附属用房);实习实训用房(包括工程训练中心);产业学院校企联合搭建实验室及附属用房;自选科研项目及学生科技创新用房;研究生学习、实验、科研补助用房;艺术、体育类实验室实习及附属用房(包括大型观摩、排练、实习演出、展览陈列、摄影棚等用房)。实验室建设应具备以下条件:
(一)根据学科专业建设的需要,有明确、稳定的实验教学任务与较高的使用需求,预期使用效益良好,或饱满的科研、校企技术合作任务;
(二)有适合开展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实验用房、设施和环境条件,以及能满足实验教学所需的一定数量的仪器设备;
(三)有合格的专职实验教学人员和技术管理人员;
(四)有科学完善的管理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。
第十九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行使用率承诺制,各二级学院申报时必须明确预期使用率、设备开放计划、使用效益目标。建成后连续两学期使用率不达标的,实验实训中心可暂停该院新增项目申报资格,并限期整改。
第二十条 各学院要根据学科专业布局及人才培养需要, 配合实验实训中心做好实验室建设顶层设计及长远规划,制定并实施实验室建设三年规划及年度建设计划。
第二十一条 实验(训)室建设项目实行“需求导向、统筹规划”原则。各二级学院根据教学、科研实际需要由学院内部组织院内论证筛选后提出当年的建设需求,实验实训中心对需求进行汇总、统筹规划,并组织前期论证。论证内容包括建设必要性、技术可行性、投资效益、设备 选型、行业对标(纵横向对比同类院校及行业标准)及建成后运行管理方案等。实验(训)室建设项目需符合学校 实践教学整体建设规划,由实验实训中心、教务处联合初审把关后报送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审核,校审环节中分管实验室工作的副校长可对不符合规划、可行性不足的项目行使一票否决权。最终经过校领导审批同意立项后进入项目论证环节。
第二十二条 实验实训中心对各单位申报的项目计划组 织校外专家进行论证审核,并根据年度经费预算提出报批方案,汇总后提请校长批准。
第二十三条 获得批准的方案由实验实训中心统筹下发 各二级学院,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和经费控制额通知各单位对建设方案进行修改,按修改后的方案制定仪器设备购置计划,报请学校和董事会审批。批准后的建设项目在实验 实训中心立项登记存档。
第二十四条 确定立项后的设备采购及场室装修分别由 采购部门、总务部门按学校规定流程执行。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全程监督,确保设备配置、装修标准符合经批准的建设方案。在执行过程中若出现设备配置方案(装修要求)或经费计划重大调整(调整幅度≥10%),申报单位及实施方需提交书面调整申请及论证材料,经实验实训中心组织重新审定和修正后,方可继续执行。
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,实验实训中心配合资产管理部门组织使用部门及专家组开展验收,验收时重点考察仪器设备质量、配套设施、配套软件和实验教学功能等。
第二十六条 新建实验室应组织教学人员和技术管理人 员接受厂家培训,熟练掌握仪器设备及软件的使用及维护保养知识,确保实验室能如期投入使用。技术管理人员应妥善保管好设备档案资料(如发货单、合格证、验收单、设备使用说明书、实验指导书等),及时办理资产登记, 保证“账、物、卡”一致。
第四章 实验(训)室队伍建设
第二十七条 实验实训中心主任应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 觉悟,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。要在学校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的领导下,认真执行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, 完成学校下达的实验室建设和管理任务。
第二十八条 二级学院实验室负责人要有相应专业的中 级职称以上人员担任,均由学校聘任。其主要职责是负责 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,并组织实施,完成实验室教学、科研任务,做好实验室的管理,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 率和完好率,做好实验室人员的培训和考核。
第二十九条 实验技术人员(以下统称实验员)是实验 (训)室的日常管理、设备维护、实验(训)室建设计划 和实验室统计评估的直接执行者,实验员要由热爱实验 (训)室工作、肯于吃苦、乐于奉献、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担任。
第三十条 实验员的职责是执行实验教学计划,做好学生实验(训)前的物品准备工作,协助指导教师解决实验 教学中出现的问题;做好实验(训)室基本建设,按时上 报经费计划等材料,协助完成各种教学物品的采购工作;坚守工作岗位,完成实验(训)室安全、卫生保洁、仪器设备维护保养等日常管理工作;负责实验室各类相关数据 的统计、核对与按时报送工作,确保数据真实、准确、完整;配合完成实验室评估相关数据的整理、归档、汇总工作,按需提供评估所需各类基础资料,保障评估工作有序 推进。
第三十一条 实验员的培训是实验(训)室队伍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,是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基础,应定期参加包括安全在内的相关业务培训(每学年不少于 4 学时), 对于有特殊资质要求的岗位,岗位工作人员必须具备相应的上岗资质方可上岗。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培训工作,要有目的、有计划地开展实验员培训工作。培训方式要灵活多样,可以通过送出去、请进来、在职以老带新、参加培训班或成人继续教育等方式进行。
第三十二条 对实验员的考核是调动工作积极性的重要 措施,也是对实验员进行培养、使用、提职、晋级和奖惩的主要依据。实验员考核的内容应从实际出发,根据不同的职务(或职称)、不同岗位的特点、以岗位职责为依据,对实验员的思想政治表现、工作学习态度、业务能力、工作成绩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。
第五章 实验(训)室管理
第三十三条 逐步建立实验(训)室的评估制度,对各实验(训)室的基本条件、管理水平、房屋使用效益、资金使用效益、仪器设备的利用率、完好率、工作量等方面 综合考核,开展实验(训)室评估工作。
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实验室使用效益与大型设备绩效 年度评价制度,评价结果与二级学院实验室经费分配、新增项目审批、年度绩效考核、评优评先直接挂钩:
(一)使用效益不达标、设备利用率偏低的实验室, 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;
(二)连续两年整改不到位的,缩减该院实验经费, 暂停新增设备采购;
(三)大型设备无使用记录、无绩效考核、无效益证 明的,视为管理失职,追究实验室负责人责任。
第三十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实行谁使用、谁负责、谁记录、谁考核,二级学院是使用效益与设备绩效管理第一责任主体,院长为第一责任人,实验室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。实验实训中心每学期开展专项督查并公布结果。
第三十六条 定期开展实验(训)室评比和经验交流活动,开展实验(训)教学评比活动,推广典型经验,推动实验(训)室管理和实验(训)教学改革向纵深发展。
第三十七条 凡进入实验(训)室工作人员,必须严格 遵守各项规章制度、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则,违者根据情节轻重按教学事故处理。
第三十八条 实验(训)室不得随意接待非实验人员。不准在实验室从事与教学活动无关的活动。不准将生活用 品带入实验(训)室,不准使用电炉等设备作取暖工具或生活使用。
第三十九条 实验(训)室仪器设备、器材应由专人管理,钥匙应由一人掌管。实验员不在时,实验室负责人可指定他人代管,但必须办理临时交接手续,明确责任。
第四十条 实验员应坚守工作岗位,经常检查实验(训) 室有无安全隐患。下班前应全面检查五关(关灯、关电、关扇、关窗、关门),节假日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。
第四十一条 实验(训)室要严格遵守国家颁发的各项法律法规,对易燃、易爆物资要按规定存放和保管使用,要定期向有关部门及有关领导汇报以上物资的存放、使用情况。
第四十二条 对剧毒、易制毒、致病微生物、麻醉品和放射性物质等危险品,要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严密监控,要清点数量,登记造册,设立专用库房,做到专室、专柜储存,并指定专人、双人双锁妥善保管,严格按照有关制度 办理领用、核销手续。贵重、稀有物资要有专人负责,领 用要严格审批登记。
第四十三条 实验(训)室要定期检查防火、防爆、防盗、防事故等方面的安全措施,切实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。各实验(训)室仪器设备和材料、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 理,应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严格执行。
第四十四条 实验员要根据库存物资的性能和存放条件 认真做好库存物资的管理工作,做到账清物明,分类有序, 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。要定期检查库存情况,一则消除安全隐患,二则为上报经费计划提供科学依据,三则为实验 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完成提供保障。
第四十五条 实验(训)室房屋、设施、仪器设备、物 品、材料均不得作为它用。对未经批准自作主张,违反本规定的,要追究当事人和实验(训)室以及相关主管领导的责任。
第四十六条 牢固树立“生命至上,安全第一”观念,进入实验室工作和学习的人员,必须完成“安全教育-技 能培训-考核合格”全流程:
(一)实验室指导教师负责开设安全教育第一课,内容涵盖实验室安全规则、设备操作规程、危险品使用规范、应急处置流程(含火灾、泄漏、触电等);
(二)学生需签订《实验室安全责任承诺书》,参加安全知识笔试及实操考核,考核合格后方可获得实验室准入资格;
(三)每学年至少组织1次安全演练,确保师生熟练 使用消防器材、应急设备;
(四)指导教师对实验过程中的学生安全负首要责任, 实验员负现场管理责任,因未履行安全教育或管理职责引 发事故的,依法依规追究责任。
第四十七条 建立和健全岗位责任制。定期对实验员的工作量和工作水平进行考核。建立健全实验室档案管理制度,并认真实施。
第四十八条 强化安全意识,妥善处置突发事件和安全事故:
(一)事故发生后,现场人员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(如切断电源、灭火、疏散人员等),保护事故现场;
(二)一般安全事故(无人员伤亡、财产损失≤1万元)需在24小时内由实验室负责人向二级学院、实验实训中心、 学校安全管理部门书面报告;
(三)较大及以上安全事故(有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>1 万元)需立即启动应急预案,现场负责人第一时间(1小时内)口头上报,24小时内提交书面报告,不得迟报、 漏报、瞒报;
(四)事故处理遵循“四不放过”原则(原因未查清不放过、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、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、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)。
第四十九条 低值易耗品实行“提前规划、及时保障”管理:
(一)各实验(训)室于每学期放假前三周,通过学校物资管理系统提交下学期低值易耗品采购计划(含名称、规格、数量、预算);
(二)实验实训中心于放假前完成计划审核汇总,制定全校统一采购方案;
(三)采购部门于开学前完成采购及配送,确保实验教学启动前物资全部到位;
(四)低值易耗品入库、领用需建立电子台账,做到账物相符,每月核对一次库存。
第六章 实验(训)室检查、评比
第五十条 为提高学校实验(训)室工作效率,继续深化实验(训)室改革,加强学校实验(训)室工作的科学化、制度化、规范化管理,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,推动学校实验(训)室的建设与发展,学校不定期开展实 验室检查、评比活动。
第五十一条 检查、评比的对象是实验(训)室;检查、评比的范围为仪器设备、实验(训)教学、环境与安全、实验(训)队伍、管理规章制度等。
第五十二条 在仪器设备管理上重点检查固定资产的相 符率、完好率,低值耐用品的相符率,大型精密仪器的使 用与维护情况,常规教学实验仪器配套数;在实验(训)教学上重点检查教学任务、实验(训)项目管理、实验(训)考试或考核、实验(训)报告等;在安全与环境上重点检查安全措施、特殊技术安全、整洁卫生和五关情况等;在实验(训)队伍上重点检查人员结构、岗位职责和人员培训等;在管理规章制度上重点检查各项规章制度的 落实情况以及工作档案管理和基本信息的收集整理等。
第五十三条 检查、评比活动由实验实训中心组织,检查、评比标准按教育部及学校有关文件执行。学校检查、评比结果纳入学校年终绩效考评,实验室使用效益、大型设备效益考核结果直接计入二级学院年度绩效考核总分,作为资源配置重要依据。
第七章 实验(训)室档案资料建设
第五十四条 各项目负责人负责将成套实验(训)室建设档案材料整理完毕后交实验员;实验员负责实验(训)室管理及实验教学相关档案的收集、整理与保管工作,实 验教学档案按学校档案管理要求归档。
第五十五条 实验(训)室工作档案主要收集整理以下内容,并按规定期限分类保管:
(一)永久保存类:《实验室建设项目立项报告》《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台账》《危险品管理台账》《安全事故处理报告》等;
(二)长期保存类(保存期 10 年):《工作日志》《实验室使用登记本》《仪器设备使用登记本》《实验教 学计划》《年度培训及考核记录》等;
(三)定期保存类(保存期 5 年):实验报告、低值易耗品采购及领用台账、学期工作总结等;
(四)临时保存类(保存期3年):日常工作通知、会议纪要、非核心上报材料等。档案保管需符合学校档案 管理规范,配备专用档案柜,防潮、防火、防盗。
第五十六条 实验实训中心要加强对实验(训)室基本信息统计工作的管理,明确专人按照教育部《高等学校实验(训)室信息统计指标体系》要求负责实验(训)室基本信息的统计、整理、汇总并按时上报。
第八章 附 则
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制定与执行依据下列国家及教育部 相关文件:
(一)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》(国家教育委员 会令第 20 号);
(二)《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(试 行)》(教科信〔2024〕4 号);
(三)教育部教育质量评估中心《高等教育质量监测国家数据平台数据填报指南(本科教育)》;
(四)教育部关于普通本科高校实习、实训管理相关文件。
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。
第五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应依据本办法,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,严格落实。
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。原《beat365官方网站实验(训)室工作实施细则(修订)》(广应科 〔2022〕64 号)同时废止。